
打卡次数却寥寥无几
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
余额能不能退?
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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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检说法·以案释法》
邀您观看第16期
《退不了的健身卡》
本案中消费者因疾病,身体不适合运动,属于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条: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,消费者具备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。
健身公司以“一经售出,不转不退、仅限本人使用”格式条款,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,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: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
检察官提醒
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,要量力而行,保持冷静理性,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;缴费前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权利义务,重点关注预付卡的金额、功能、适用范围、有效期限、退款条件、违约责任等细节,特别是终止服务、转让限制等内容,对商家的口头承诺应要求写入协议,在每次消费后及时索取票据。发现违法行为、经营异常,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、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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